黄山市徽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黄山市徽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2022年2月28日黄山市徽州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黄山市徽州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黄山市徽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拟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
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案时,人事任免表决采用电子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实行逐人表决。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实行分类合并表决。表决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务。”
四、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之前,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由主任会议确定会议供职发言人员。拟任命的其他人员,作书面供职发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