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9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黄山市徽州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汪长剑同志辞去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