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张大文同志辞去黄山市徽州区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5年12月18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张大文同志提出辞去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黄山市徽州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大文同志辞去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由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报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黄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黄山市徽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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